(一)对本县公民(或外地公民在本县)为维护社会,获在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中见义勇为且事迹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二)对在上述斗争中牺牲人员家属及伤残人员的生活困难、康复治疗给予抚恤和资助;(三)宣传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个人和社会团体,为符合本社团宗旨的活动提供经费;(四)指导乡镇、园区报送见义勇为工作;(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团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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